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16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95交易15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妙俐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