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5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2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應補充記載「甲○○曾因持有毒品罪,經本院以民國91年度中簡字第7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日,於91年7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進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