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小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小上字第20號上訴人 鄭春旺 被上訴人 施巧庭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
江錫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中被上訴人之記載,應增列「訴訟代理人柯宏奇律師、江錫麒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所為之106年度小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未記載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係屬顯然之錯誤,爰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何星磊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