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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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01號聲請人陳色代理人 廖文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原誠泰)商│086-NX-0000000-0│普通股│1│5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2│臺灣新光(原誠泰)商│087-NX-0000000-0│普通股│1│323│││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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