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振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43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邱振彰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驗餘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含包裝袋共叁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 胥同 於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被告邱振彰之前科應補充為①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交簡字第58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②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0,000元元確定;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16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16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因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11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②至⑤所示之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34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⑧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⑦、⑧所示各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
上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8月與前開①、⑥所示之拘役及②之罰金易服勞役之罪接續執行,於100年9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100年10月15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二)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為被告係於101年9月22日凌晨0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路○○○路○○○號「小黑」之成年男子以新台幣6,000元之代價購入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
(三)另補充扣案之海洛因3包,原淨重與驗餘淨重皆如附表所示,有卷存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
(四)證據部分應補充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照片12張及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邱振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次查,其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前已述明,是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
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種類、成癮性之大小、數量、因此所潛生社會危害之大小,前已曾二度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皆經判處罪刑確定且執行完畢,詎尚不知省惕,未能記取教訓而再犯本件同質之罪,惡性較重,末念其事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職業為「廚師」,此據其於本院訊問時承明,另家境則屬「小康」,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驗餘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3包均為第一級毒品,包裝袋
3個且與所盛裝之海洛因難以剝離殆盡,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其為警查獲時經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磅秤3臺、削尖藥剷2支、吸食器1組及夾鏈袋7包等物,與本件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無關,於本案自不得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或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押物品名稱│扣押物品內容│├─────────────────┼─────────────────┤│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含包裝袋3個│(1)粉塊狀1包。淨重3.51公克,驗餘││)│淨重3.45公克,空包裝袋0.55公克│││,純度為50.72﹪,純質淨重1.78│││公克。│││(2)粉末2包。合計淨重共0.61公克,│││驗餘淨重0.60公克,空包裝袋總重│││0.3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