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329號債權人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住高雄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李麗香 住高雄市○○區○○路○○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添貞 、 葛美嫺 、 葛新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劉添貞、葛美嫺、葛新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債務人 葛美嫻 之正確姓名(依所附相關資料顯示債務人為葛美嫺,請具狀敘明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