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63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配偶 李黃碧玉 被告 李阿義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其配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考之被告李阿義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綦詳,認其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著於民國101年6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黃碧玉乃被告之配偶,為其表明常受告訴人 黃碧安 之騷擾,且已年老體弱無法構成告訴人之威脅,為此懇請撤銷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固對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犯罪事實稍加否認,參閱證人黃碧安、 黃碧欣 之證詞,復佐本院101年度家護字第3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內容,悉見被告涉犯上揭罪名之犯嫌洵屬重大,甚者迭為同一性質之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犯行涉嫌,又其自陳飲酒導致失態之舉,卻仍屢犯違反保護令等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得憑,即屬高度家庭暴力危險群之可能性非低,況更無視前開保護令所為約束,益徵被告之法治觀念極為淡薄,一再欠乏思省改行、遷善遠罪之舉,影響家庭成員人身安全之危害重大,而具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仍存,現下既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另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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