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7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一、聲請人及地址為臺北市○○路○○號9樓之11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之戶籍地址與居住地址分別為臺北市○○區○○路○○號9樓之11及同址10樓之6,何以聲請人要另行承租現居住處所。
三、聲請人於民國95年11月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四、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聲請人向何金融機構貸款以繳納前述協商金額,並說明該貸款金額及日期,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開立之名玥企業社現在是否仍有營業,其平均月營業額為何。
六、聲請人稱以刷卡或信用貸款方式籌措永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金共新臺幣(下同)130萬元血本無歸,嗣將名下不動產出售求現,而該不動產賣得款項經台新銀行扣除抵押貸款及信用卡等無擔保債務後,餘款為133,232元,何以聲請人現仍積欠各債權銀行之金額為2,175,962元。
七、聲請人民國97年任職於向日葵生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期間每月平均收入為13,727元,又聲請人於97年5月7日自向日葵生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後,至98年1月5日始就職於有機緣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則聲請人於平均月收入13,727元期間及未工作期間,如何支付每月生活必要費用。
八、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貸款之數額及時間,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各債權銀行之金額。請列出對照表說明之。
九、聲請人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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