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07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母親身體不適亟需照顧,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8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全案情節,認被告上述羈押原因尚屬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再按羈押被告乃刑事訴訟上不得已之措施,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之家庭等其他情形,則非在斟酌之列。是聲請意旨謂被告家中有母親需要照顧,惟除無證據證明外,該困窘情況縱令屬實,亦不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