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 紀振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秀娟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10月4日,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秀娟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7月3日設定債權總金額1,400,000元、債權種類及範圍108年7月2日之現金借款、清償日期108年10月4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秀娟之上開債權。因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秀娟迄今仍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一紙、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里區○○○段││758│1,805.18│10000分之10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73│臺中市大里區長│集合住宅│十層:81.11│陽台:10.07│全部││││春段75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81.11│││││├───────┤010層│││││││臺中市大里區長││││││││春路78巷31弄1││││││││之10號│││││├─┴──┴───────┴────────┴──────┴─────┴────┤│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11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2│578│臺中市大里區長│辦公室、停車空間│地下層:399.4││76分之1││││春段75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3│││││├───────┤011層│合計:399.43││││││臺中市大里區長││││││││春路78巷31弄1││││││││之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