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30號原告 羅秋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 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須敘明哪一個法院、案號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或被告於哪一個法院、案號之執行事件不得持何執行名義對原告強制執行)。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表明有何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及發生時間)。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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