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翁瑞麟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呂綺珍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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