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羅敏生.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BERETTA廠九二FS型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所改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74
2號被告甲○○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據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與子彈
2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187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堪以認定。而扣案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九二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此有該局98年11月2日刑鑑字第0980116802號槍彈鑑驗書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自屬違禁物無誤,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扣案之子彈2顆,業經試射擊發而滅失,已失其子彈之效用,顯然非經加工、修護不能再供組成彈藥,有前揭鑑驗書可證,是已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項前段規範之違禁物,自毋庸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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