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燕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燕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燕娘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44號、106年度士簡字第325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30日、6日、
6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燕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6日│拘役6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30日17│105年12月11日17│105年12月14日8│││時57分許│時24分許│時53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8760號│偵字第1234號、第│偵字第1234號、第││號││1235號│1235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士簡字第│106年度士簡字第││││44號│325號│325號││├──┼────────┼────────┼────────┤│事實審│判決│106.02.18│106.07.12│106.07.12│││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士簡字第│106年度士簡字第││││44號│325號│325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3.20│106.08.07│106.08.07│││日期││││├───┴──┼────────┼────────┴────────┤│備註│已執畢│編號2、3應執行拘役10日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