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附表┌──────────────────────────────────────────────────────┐│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甲○○│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貳拾萬元│R0000000│2040││││建國分社│││││├─┼─────────┼─────────┼───────────┼────────┼────────┼──┤│2│甲○○│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九十四年五月七日│壹拾萬元│R0000000│2040││││建國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