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提供擔保,聲請本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2981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所有之房屋,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4年度裁全字第4372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94年7月29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79號判決確定,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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