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7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長虹光電股│華僑商業銀│94年1月5日│9,526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華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