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式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式桓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6萬7,96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0,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