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52號原告 陳春旗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D室被告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