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53號原告中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 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 律師被告 潘勇榮 即潘勇榮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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