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美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素娟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60,504元(壹仟柒佰玖拾陸萬零伍佰零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204元(貳拾伍萬伍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理由狀應按被上訴人之人數附具繕本,是上訴人應再附具6份上訴狀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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