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 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方建評 被告 陳泳村
王俊翔
廖振龍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110年度簡字第192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泳村、王俊翔、廖振龍因詐欺案件,經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承學
法官廖晉賦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