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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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阮春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名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元預為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2,4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錄計算式:[(9+1)×34×10]-1,000=2,400】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