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更一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更一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更一字第11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即被告代表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陳政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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