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5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延 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5,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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