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許立正
       江俊億
       黃超群
被   告  宋金雲
被   告  宋劉双妹
訴訟代理人  宋金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
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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