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許立正
江俊億
黃超群
被 告 宋金雲
被 告 宋劉双妹
訴訟代理人 宋金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
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