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建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建小字第8號原 告 黃蘭甯 即理想國室內設計訴訟代理人 鄭永祥 被 告 辜均權 訴訟代理人 陳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