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雲傑指定辯護人宋金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雲傑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参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袁雲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法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擔保本件刑事程序之後續審判及執行,應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性,應自108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蕭雅毓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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