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附民原告 牛承蘴 附民被告 劉厚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2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高如宜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