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蔡忠桂 被告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 (原名 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謝正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零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共通條款第20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欣恆美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106年9月29日邀同被告謝正杰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之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又被告台灣欣恆美公司依前開契約書陸續向原告借貸金額計2筆,有關借款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附表所示;另利息部分則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按季浮動加碼年息1.594%機動計算【被告台灣欣恆美公司逾期未清償時,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分別為年息00.0000000%、00.0000000%,本件請求年息即分別為2.25589%、2.25533%】;如有逾期未繳納,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上開借款自107年9月28日起陸續到期,被告台灣欣恆美公司僅繳納部分本息,嗣後即未能依約按期清償本息,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8條之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累計尚欠債權本金42,016,5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謝正杰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二)為此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暨收入傳票、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借款日││││├──────┬───────┤│編號│↓│借款本金│尚欠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逾期6個月以│逾期超過6個月│││到期日│(新臺幣)│(新臺幣)│(民國)││內部分,按上│者,超過部分按│││(民國)│││││開利率10%計│上開利率20%計││││││││算│算│├──┼─────┼──────┼──────┼──────┼─────┼──────┼───────┤││106.09.30│││自107年10月││自107年10月│自108年4月30日││1│↓│20,000,000元│12,016,541元│30日起至清償│2.25589%│30日起至108│起至清償日止│││107.09.28│││日止││年4月29日止││├──┼─────┼──────┼──────┼──────┼─────┼──────┼───────┤││106.10.20│││自107年9月20││自107年9月20│自108年3月20日││2│↓│30,000,000元│30,000,000元│日起至清償日│2.25533%│日起至108年3│起至清償日止│││107.10.19│││止││月19日止││├──┴─────┴──────┴──────┴──────┴─────┴──────┴───────┤│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2,016,5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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