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0年度店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0年度店簡字第12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以本件給付票款事件之原因關係,涉及兩造之合建契約
遭訴外人丙○○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影響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而於民國90年11月19日裁定命在本院90年度訴字第1166號偽
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
,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最高法院
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
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
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
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
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
當之。」
本院90年度訴字第1166號刑事訴訟因被告通緝中尚未終結,惟
丙○○之偽造文書等犯行,係發生於本件訴訟繫屬(89年12月
4日)之前,並非在本件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
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
或難於判斷者,是本件訴訟程序並無停止之原因。而「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
186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
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
要時,自得依職權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31
號裁判可資參照。故本院90年度訴字第1166號刑事訴訟程序雖
未終結,惟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將90年11月
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將原無停止原因存在而誤
為停止訴訟程序之不當裁定,予以撤銷,回復訴訟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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