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17號原告 方凱平 被告 李賢偉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黃懷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1日命被告於同年10月6日前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3年9月16日送達被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