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
法定代理人 盧東暉
代理人 蔡惠娟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李宛珍 律師
相對人曾緻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114年度勞全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就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114年度勞全字第11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供擔保後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8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以114年度勞全字第11號裁定准許在案乙節,有上開裁定附卷可查。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前開規定,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