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1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1727號

債權人 劉俊賢 住○○市○○區○○路○段0000巷00號

債務人 林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高雄市鼓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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