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淑卿被告陳和順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1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卿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和順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陳淑卿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出具現金保證(102年刑保字第115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陳和順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陳淑卿於102年11月2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於102年12月19日以102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陳淑卿應通知或帶同被告陳和順到案接受執行,被告陳和順均未到案,又經拘提無著而無法代執行等情,有前開判決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宜檢 貴清 103執1682字第013033號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逆,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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