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李雪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工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