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394號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陳秀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