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亭云 (原名 陳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
一、相對人陳麗秋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3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1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6年6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證二: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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