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石道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十二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給付不當得利損失,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人計32位,扣除已繳裁判費14500元, 蘇上儒張春春 部分,因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月16日陳報狀載建物「臺北市○○區○○街○○○號3樓」蘇上儒持有三分之一,張春春持有三分之二,需分別給付,仍需補繳500元,而債務人 陳紀成楊玉 ,因分別持有四分之一建物「臺北市○○區○○街○○○號4樓」,亦各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二、 陳明 請求相對人 曾良蕙 給付之金額數額為何?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