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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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1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煌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吉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借據當事人名稱與聲請狀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王吉斌」或「 宋吉斌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