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即 吳天富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7年度訴字第2298號),前經本院羈押,茲聲請人以選任辯護人身份,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海洛因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太太身體不好,母親又昏倒,家中有兩個幼子要照顧,請求停止羈押准許被告交保。
三、本院認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具保方法亦不能擔保此項重罪原因,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姚銘鴻
法官游秀雯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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