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林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