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黃振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9,000元(依據本院中院 彥民 執100司執七字第61750號執行命令之債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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