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峻銘
蘇群傑陳忠勇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肆仟捌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峻銘、蘇群傑及陳忠勇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4372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2月8日確定,100年12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賭具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4,820元(詳99年度保管字第592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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