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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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23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毓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2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毓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毓民前於民國99年間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1139號判處拘役45日確定,業經易服社會勞動服務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14時許起至同日16時許止,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友人家中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16時55分許,途經彰化縣彰化市○○路與孔門路口經警攔停盤查,發現其身上有酒味,並對之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9毫克。
二、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三、按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2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已由1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刑部分則由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20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2258號被告王毓民男43歲(民國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129巷42號居彰化縣花壇鄉○○路○段93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毓民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14時許起至同日16時許止,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友人家中飲用酒類後,致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況下,仍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欲返家,嗣於同日16時55分許,途經彰化縣彰化市○○路與孔門路口為警攔查,經對王毓民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9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毓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附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為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述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檢察官林依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楊小慧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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