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原告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蔡承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承紘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7年3月5日以「套筒磁吸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42237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蔡承紘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於99年11月17日以(99)智專三㈢05055字第099208274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經濟部100年5月5日經訴字第10006099170號決定駁回,原告猶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蔡承紘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恐將受有損害,本院據前開條文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蔡惠如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蔡錦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