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商訴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87號原告 李明華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香港商尊皇(香港)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明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香港商尊皇(香港)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7年2月29日以「JUVGET&DEVICE」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4類之貴金屬及其合金、珠寶、首飾、寶石、鐘錶及其組件、手錶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香港商尊皇(香港)有限公司(下稱尊皇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99年11月1日中台評字第980064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4月21日經訴字第1000609862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尊皇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尊皇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