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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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邱程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零 伍佰 肆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程皓於107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2,879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20元整、消費款60,54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613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0,546元整自107年0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收取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