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