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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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己○○、丙○○、戊○○、丁○○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947,000元(如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上所載之拍定金額),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張富喆